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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部分条例解读丨第七十八、七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2日  ‖  文章供稿: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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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条例原文】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如何认定和处理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内上下一致、令行禁止,是党的凝聚力、行动力和战斗力的保障。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首要原则就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章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必须反对和防止分散主义。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任何部门、任何下级组织和党员,对党的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公开地或者变相地进行抵制,以至擅自推翻,都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必须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核心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所以,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和党中央作出的决定严格执行,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方面,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是全党维护党中央权威的重要要求。当然,民主集中制除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包括“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如果下级党组织认为上级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和制定的政策存在问题,自己有不同意见,可以按组织程序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党章规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适用要点】

本条与前述第七十七条第(一)项都是针对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本条的适用主体是下级党组织而非党员个人。此外,前述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党员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的是党组织的“重大决定”,本条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是不是“重大决定”并没有要求。本条同样要求下级党组织有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的主观故意,如果主观上是在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但存在理解的错误或执行失误,则不构成本条的违纪行为。

本条规定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已由《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加以规定。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典型案例】

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决定 一单位七人被问责案

2015年3月至5月,某省某县委巡察组对县物价局开展了巡察,明确指出了该局存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的突出问题。然而,该局党组并没有采取坚决措施彻底整改。经过省委巡视组抽查,问题最终暴露:该局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181630元没有按要求清理。最终,县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耿某某,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张某志、周某常,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某国、周某臣,党组成员、工会主席路某某,收费管理办公室主任朱某某等7人因不认真贯彻省委巡视组和县委意见,拒不执行县委有关决定,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违反廉洁纪律在先,之后更是维护组织纪律不力,分别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等处分。

【条款索引】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二条;《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之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之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

【条例原文】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党员拒不执行党组织对自身的人事安排的处理。

【条文解读】

“党员服从党组织”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所谓服从党组织,很大一部分就是服从党组织给自己分配的任务和角色,包括对自己的工作安排和人事调动。党章规定,党员有“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的义务。《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都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党组织对党员进行分配、调动、交流等人事安排,首先是站在有利于党的事业发展的角度作出的决策,也不排除有考虑党员个人能力、家庭状况,包括优缺点等情况。对党员而言,人事调动既是党组织交给自己的任务,也是党组织对自己的一种历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后在2018年7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又指出:“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现实中,党员不服从党组织人事安排,往往是由于没有把党和人民的事业放在首位,对职位挑肥拣瘦,目光仅仅关注自身的“政治前途”,存在不正当的人生观、价值观;抑或是没有做到顾全大局,将自身的困难放大化。这些思想存在,对共产党员而言是极为危险的倾向,其行为是对党的先进性和行动力的严重损害,因而受到党的纪律的限制。

【适用要点】

本条的违纪主体只能是党员。所谓“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行为,既包括在党组织作出了最终决定后,仍然明确向党组织表示不执行相关决定,也包括表面接受党组织的决定,但采取拖延报到等不作为方式,消极抵制党组织的人事安排。

本条的违纪主体所违反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分配、调动、交流”事项的决定,只要是与工作安排有关的决定都包括在内,如要求党员干部临时负责某项工作,或要求其在某项工作中回避等。但是,本条的“决定”必须是党组织有关“人事安排”或“工作安排”的决定,其范围不能无限扩张。

如果是党员领导干部乃至党员高级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党组织的人事安排决定,该决定涉及的职位又很重要,则该决定可能属于“重要干部任免”范畴。此时党员会同时违犯《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况,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党员拒不执行党组织的人事安排决定,既包含党组织将党员分配、调动、交流到了级别较低、环境更加艰苦、任务更加繁重的区域或职位的决定,也包括党组织将党员分配、调动、交流到了级别更高、环境和待遇更好的职位的决定。党员甘愿奉献,自愿到条件艰苦的地区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应当鼓励,但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向党组织提出,由党组织最终决定,不能将为人民服务与遵守组织纪律相对立。从实践发生的案例来看,也不能笼统地认为“拒绝升迁”就一定不会违背本条规定。

【典型案例】

某县两名党员干部因拒绝组织提拔被严肃处理案

2019年6月,某县通报了一起违反组织纪律的典型案例,两名党员干部因拒绝组织提拔而被严肃处理一事引发当地热议。

2018年8月,某县委启动干部考察工作,钟某某和宛某某在被考察干部中分列第一、二名,县委拟将二人提拔为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但在组织谈话中,该二人分别以到新岗位工作可能照顾不好家庭和身体情况可能应付不了新的工作岗位为由先后拒绝组织工作安排。钟某某、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钟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宛某某全县通报问责,并建议县政府将二人调离原单位。

【条款索引】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之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之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文字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理解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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